【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广州一家汽车制造公司,乙公司是河南郑州一家汽车销售公司。2005年元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汽车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购买甲公司生产的某种型号轿车40辆,每辆售价7.5万元。履行方式为:甲公司办理代办托运,运费由乙公司负担。一月份供货10辆,三月份供货10辆,五月份供货10辆,7月份供货10辆;乙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30万,5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120万,10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150万,同时结算运输费用。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支付了30万元定金,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履行了第一批轿车的交货义务,三月初甲公司又履行了第二批轿车的交货义务。但2005年4月,甲公司通过其他经销商获悉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已造成巨大亏损,多方债主上门讨债;同时因拖欠银行贷款,乙公司经营场所和甲公司已经交付的部分车辆已被法院诉讼保全。甲公司掌握上述情况后,认为如果继续按合同约定发货,乙公司很可能无力付款。于是甲公司书面通知了乙公司,停止了向乙公司发送5月份 的10辆轿车,并要求乙公司先支付货款,然后甲公司才发货。在乙公司没有任何答复的情况下,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提前支付30辆轿车的货款。乙公司答辩认为自己支付货款的履行期限还没有到,甲公司要求提前支付货款没有依据。同时,乙公司反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继续向乙公司发送5月份的10辆轿车。
【法律分析】
抗辩权,顾名思义,是指对抗对方请求的权利,《合同法》的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的第68条和69条,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安抗辩权就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欺诈行为,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中止合同的履行。可见,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因同一合同而互负债务,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二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现实危险;三是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后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恢复履行。
本案完全具备了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甲公司应先供货,乙公司后付款,双方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义务的甲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乙履行合同的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轿车货款的危险;后履行义务的乙公司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履约风险。 但抗辩权的效力仅仅限于中止履行,在诉讼中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而不能要求对方提前履行。所以,甲公司主动起诉要求乙公司提前支付轿车货款没有法律依据。由于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乙公司如果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就必须提供相应担保,否则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所以,乙公司在不能提供任何担保的情况下,也无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在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前提下中止履行供货义务是必要的、合法的,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法院同时认为,抗辩权的效力仅仅限于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在乙公司支付货款期限未到的前提下,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前履行付款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乙公司的反诉请求;(三)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反诉费用由乙公司负担。
【律师建议】
不安抗辩权制度对于加强债权人的自我保护,完善市场机制,提高交易安全,预防因一方没有履行能力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有着重要意义。不安抗辩权是为防范先履行义务人的交易风险而设立的,无须经对方同意或经过诉讼、仲裁程序,同时法律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一是先履行义务人有通知的义务,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目的是促使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如先履行义务人没有及时通知对方的,应承担违约的责任;二是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应举出对方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而中止合同履行的,系违约行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另外,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是有限的,仅仅限于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只能够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而不能够要求对方提前履行义务。故建议企业,一方面要谨慎而有效地利用不安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此权利也不能够滥用,否则也将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损失。
作者: 君中律师事务所邹效顺律师